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明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則。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span>
二、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