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目前已正式納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該標準由公安部裝財局、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辦公室、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特種警用裝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及業內主要警用及無人機相關單位聯合起草定制。
《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包括通用技術要求、無人直升機系統、多旋翼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固定翼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四部分,規定了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代號、技術要求、包裝、運輸及貯存。其中,第一部分通用技術要求主要規范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技術標準,而后三部分文件主要細化了無人直升機、多旋翼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固定翼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技術標準,適用于其系統的研制、檢驗和訂購。
標準明確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公安機關裝備的、適合于執行警務任務的、沒有機載駕駛員操控的航空器,包括自主航空器和遙控駕駛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以及特殊警務需求的航空器。并根據此定義,標準根據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平臺系統、最大起飛重量、動力系統、安全區域要求、起降海拔高度進行分類。
標準根據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分類不同制定了不同的代號。警用航空器的主代號為“公安
”的拼音首個大寫字母“GA”表示;根據平臺系統的不同再次分類,固定翼用“G”表示,無人直升機用“Z”表示,多旋翼用“D”表示,其他用“Q”表示;根據動力方式不同,電動力用“D”表示,燃料動力用“R”表示,混合動力用“H”表示,其他動力用“Q”表示。詳細代號排序分類如下圖所示
此外,標準制定了無人直升機、多旋翼無人駕駛航空器、固定翼無人駕駛航空器三項的詳細評級標準,根據各航空器性能不同,分為四類。分類的項目包括:有效載荷系數、最大平飛速度、最大續航時間、飛行姿態平穩度、有效控制距離、懸停精度等13項分級項目標準。根據這13項目,標準詳細制定了詳細檢驗的方法。
本次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規定了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作業的要求、作業流程、主要工作內容和方法、安全保障措施等,規范了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技術、產品性能等硬性要求,完善了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使用、管理等行為準則,填補了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相關法律法規的空白,對于無人機在警用領域的發展有著里程碑式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