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在其官網上發布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規范了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準入和監管要求?!掇k法》將于2018年6月1日起實施。
《辦法》共3章20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及程序、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的監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確規定,具有適用范圍邊界清晰、準入條件大幅降低、在線操作簡單便捷、管理條款符合情理、時間指標寬松充裕等特點。
根據《辦法》,空機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航空噴灑(撒)、航空攝影、空中拍照、表演飛行等作業類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培訓類的經營活動適用于本辦法,而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載客類和載貨類經營性飛行活動暫不適用。
《辦法》明確,民航局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轄區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頒發及監管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四個基本條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企業應至少擁有一架無人駕駛航空器,且以該企業名稱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信息系統”中完成實名登記;具有行業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機構認可的培訓能力(此款僅適用從事培訓類經營活動);投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辦法》提出,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通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在線申請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并填報企業法人基本信息、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號、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培訓機構認證編號(培訓類)、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承諾、企業擬開展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項目等信息,并確保申請材料及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辦法》還對不予受理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申請的情況、依法撤銷企業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依法注銷經營許可證的情況等進行了明確。
以下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安全、有序、健康發展,依據《民航法》及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使用空機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航空噴灑(撒)、航空攝影、空中拍照、表演飛行等作業類和無人機駕駛員培訓類的經營活動。
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載客類和載貨類經營性飛行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取得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不得開展經營性飛行活動。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轄區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頒發及監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許可證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應至少擁有一架無人駕駛航空器,且以該企業名稱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信息系統”中完成實名登記;
(三)具有行業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機構認可的培訓能力(此款僅適用從事培訓類經營活動);
(四)投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申請:
(一)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被駁回,一年內再次申請的;
(二)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后被撤銷,三年內再次申請的;
(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民航行業信用管理“黑名單”的企業;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https://uas.ga.caac.gov.cn)在線申請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申請人須在線填報以下信息,并確保申請材料及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一)企業法人基本信息;
(二)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號;
(三)無人機駕駛員培訓機構認證編號(此款僅適用于培訓類經營活動);
(四)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承諾;
(五)企業擬開展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項目。
第八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申請人在線成功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申請人可在線獲取電子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申請人可在線查詢原因。
第九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所載事項需變更的,許可證持有人應當通過系統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申請人在線成功提交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準予變更的,申請人可在線獲取變更后的電子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申請人可在線查詢原因。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許可證持有人開展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遵守空中運行秩序,確保安全。
第十二條 許可證持有人應持續符合取得經營許可證所需符合的條件。
第十三條 許可證持有人開展飛行活動,應當采取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許可證持有人應在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許可證持有人應在飛行活動結束后72小時內,通過系統報送相關作業信息。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撤銷企業經營許可證:
(一)向不具備許可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的;
(二)依法可以撤銷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許可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注銷手續:
(一)因破產、解散等原因被終止法人資格的;
(二)經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的;
(三)經營許可證持有人自行申請注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不得涂改、出借、買賣或轉讓。
第十九條 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線打印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在未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等情況下,長期有效。
術語解釋
航空噴灑(撒)以無人駕駛航空器作為搭載工具,使用專業設備將液體或固體干物料按特定技術要求從空中向地面目標噴霧或撒播的飛行活動。
航空攝影以無人駕駛航空器作為搭載工具,使用專業設備
獲取地球地表反射、輻射以及散射電磁波信息的飛行活動。
空中拍照以無人駕駛航空器作為搭載工具,使用專業設備獲取空中影像資料的飛行活動。
表演飛行以展示無人駕駛航空器性能、飛行技藝,普及航空知識和滿足觀眾觀賞為目的開展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駕駛員培訓訓練機構通過培訓駕駛技術及運行要求,以培養符合資質要求的無人機駕駛員為目的而開展的無人機飛行訓練活動。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有關規定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AP-45-AA-2017-03)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MD-TM-2016-004)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管理規定(AC-61-FS-2016-20R1)
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試行)(AC-91-FS-2015-31)
關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ALD2009022)